1. 病毒变异研究(参见MDCG 2021-7 Notice to manufacturers and authorised representatives on the impact of genetic variants on SARS-COV-2 in vitro diagnostic medical devices),提供研究报告和原始数据
2. 销售批次记录;
3. 医疗事故汇报及提交的与医疗事故、纠正计划和行动相关的文件;
4. 来自市场不良反馈及分析;
5. 根据IVDR第110(3)条(包括上市后绩效跟踪计划),制造商应区分哪些设计或预期目的的变更属于“重大变更”需要做IVDR认证,哪些设计或预期目的的变更允许在过渡期内实施此类变更,而无需根据IVDR进行认证,在这种情况下,制造商需要遵守 IVDD 的文件要求即更新的技术文件必须允许评估产品是否符合适用要求。
实施与上市后监督、市场监督、警戒、经济运营商和器械注册相关的要求。提供法规的持续符合性证据。
6. 设备是列名欧盟通用白名单HSC Common List